本書是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付立慶副教授所承擔的司法部2006年度國家法治與法學理論研究項目“重構我國的犯罪構成理論:比較研究與路徑選擇”的最終成果。
本書通過對于中國、英美與德日的犯罪論體系的比較研究,最終認為中國的四要件體系的缺陷是根本性的,平面體系部內部的任何修補都不得要領,要真正實現中國犯罪構成理論的科學化,只能以階層化為目標重構這一理論,而德日的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的三階層體系,不但可以節約很多理論研究的成本,而且其本身也具有較之其他體系的合理性,是中國犯罪構成體系重構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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