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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
24
農歷五月十七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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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guī)法律目錄

    ·保險機構投資設立基金管理公司試點辦法
    /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2013-6-7)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成立國務院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2013-6-14)
    ·國家發(fā)展改革委關于提高國內成品油價格的通知
    /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2013-6-21)
    ·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2013-6-20)
    ·關于出口企業(yè)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提供收匯資料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2013-6-9)
    ·關于石腦油 燃料油生產乙烯 芳烴類化工產品消費稅退稅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2013-5-29)
    ·關于通過2012年國家司法考試的2013年應屆本科畢業(yè)生申請法
    /司法部(2013-6-20)
    ·關于印發(fā)《中等職業(yè)學校免學費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政部 教育部 人力(2013-6-3)
    ·關于印發(fā)《中等職業(yè)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政部 教育部 人力(2013-6-3)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食品藥品監(jiān)管總局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嬰幼兒配方
    /國務院辦公廳(2013-6-16)
    ·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關于印發(fā)《工程勘察資質標準實施辦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2013-6-7)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fā)國家能源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guī)定的
    /國務院辦公廳(201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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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

第 19 號



  《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已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第10次部務會審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部 長  尹蔚民
                             2013年6月20日





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勞務派遣,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批準以及相關的監(jiān)督檢查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對全國的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工作進行監(jiān)督指導。
  縣級以上地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確定的許可管轄分工,負責實施本行政區(qū)域內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工作以及相關的監(jiān)督檢查。
  第四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務派遣行政許可,應當遵循權責統(tǒng)一、公開公正、優(yōu)質高效的原則。
  第五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本行政機關辦公場所、網站上公布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的依據(jù)、程序、期限、條件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以及監(jiān)督電話,并在本行政機關網站和至少一種全地區(qū)性報紙上向社會公布獲得許可的勞務派遣單位名單及其許可變更、延續(xù)、撤銷、吊銷、注銷等情況。

第二章 勞務派遣行政許可

  第六條 經營勞務派遣業(yè)務,應當向所在地有許可管轄權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稱許可機關)依法申請行政許可。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yè)務。
  第七條 申請經營勞務派遣業(yè)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200萬元;
  (二)有與開展業(yè)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申請經營勞務派遣業(yè)務的,申請人應當向許可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勞務派遣經營許可申請書;
  (二)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企業(yè)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三)公司章程以及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或者財務審計報告;
  (四)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以及與開展業(yè)務相適應的辦公設施設備、信息管理系統(tǒng)等清單;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六)勞務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勞動合同、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紀律等與勞動者切身利益相關的規(guī)章制度文本;擬與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協(xié)議樣本。
  第九條 許可機關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根據(jù)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第十條 許可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決定受理的,應當出具《受理決定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一條 許可機關決定受理申請的,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根據(jù)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許可機關應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第十二條 許可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十三條 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許可機關應當依法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領取《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
  申請人的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許可機關應當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說明不予行政許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四條 《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應當載明單位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許可經營事項、有效期限、編號、發(fā)證機關以及發(fā)證日期等事項。《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分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
  《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tǒng)一制定樣式,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印制、免費發(fā)放和管理。
  第十五條 勞務派遣單位取得《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后,應當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
  第十六條 勞務派遣單位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冊資本等改變的,應當向許可機關提出變更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許可機關應當自收到變更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依法辦理變更手續(xù),并換發(fā)新的《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或者在原《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上予以注明;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許可機關應當自收到變更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不予變更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勞務派遣單位分立、合并后繼續(xù)存續(xù),其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冊資本等改變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執(zhí)行。
  勞務派遣單位分立、合并后設立新公司的,應當按照本辦法重新申請勞務派遣行政許可。
  第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需要延續(xù)行政許可有效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許可機關提出延續(xù)行政許可的書面申請,并提交3年以來的基本經營情況;勞務派遣單位逾期提出延續(xù)行政許可的書面申請的,按照新申請經營勞務派遣行政許可辦理。
  第十九條 許可機關應當根據(jù)勞務派遣單位的延續(xù)申請,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xù)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xù)。
  準予延續(xù)行政許可的,應當換發(fā)新的《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條 勞務派遣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許可機關應當自收到延續(xù)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不予延續(xù)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一)逾期不提交勞務派遣經營情況報告或者提交虛假勞務派遣經營情況報告,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二)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guī),在一個行政許可期限內受到2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第二十一條 勞務派遣單位設立子公司經營勞務派遣業(yè)務的,應當由子公司向所在地許可機關申請行政許可;勞務派遣單位設立分公司經營勞務派遣業(yè)務的,應當書面報告許可機關,并由分公司向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許可機關提交上一年度勞務派遣經營情況報告,如實報告下列事項:
  (一)經營情況以及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二)被派遣勞動者人數(shù)以及訂立勞動合同、參加工會的情況;
  (三)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的情況;
  (四)被派遣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五)被派遣勞動者派往的用工單位、派遣數(shù)量、派遣期限、用工崗位的情況;
  (六)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xié)議情況以及用工單位履行法定義務的情況;
  (七)設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設立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應當向辦理許可或者備案手續(xù)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交上一年度勞務派遣經營情況報告。
  第二十三條 許可機關應當對勞務派遣單位提交的年度經營情況報告進行核驗,依法對勞務派遣單位進行監(jiān)督,并將核驗結果和監(jiān)督情況載入企業(yè)信用記錄。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許可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可以撤銷勞務派遣行政許可:
  (一)許可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給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fā)放《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發(fā)放《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發(fā)放《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的;
  (四)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申請人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交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許可機關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許可。
  勞務派遣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和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交虛假材料取得行政許可的,許可機關應當予以撤銷。被撤銷行政許可的勞務派遣單位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勞務派遣行政許可。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許可機關應當依法辦理勞務派遣行政許可注銷手續(xù):
  (一)《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勞務派遣單位未申請延續(xù)的,或者延續(xù)申請未被批準的;
  (二)勞務派遣單位依法終止的;
  (三)勞務派遣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或者《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依法被吊銷的;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勞務派遣單位向許可機關申請注銷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的,應當提交已經依法處理與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關系及其社會保險權益等材料,許可機關應當在核實有關情況后辦理注銷手續(xù)。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對許可機關作出的有關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的行政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九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實施勞務派遣行政許可中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進行舉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jiān)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發(fā)放《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或者超越法定職權發(fā)放《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在辦理行政許可、實施監(jiān)督檢查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四)不依法履行監(jiān)督職責或者監(jiān)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許可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給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guī)定給予賠償。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yè)務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勞務派遣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有關勞務派遣規(guī)定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并吊銷其《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三條 勞務派遣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涂改、倒賣、出租、出借《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的;
  (二)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交虛假材料取得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的;
  (三)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勞務派遣單位在2012年12月28日至2013年6月30日之間訂立的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xié)議,2013年7月1日后應當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執(zhí)行。
  本辦法施行前經營勞務派遣業(yè)務的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取得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后,方可經營新的勞務派遣業(yè)務;本辦法施行后未取得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的,不得經營新的勞務派遣業(yè)務。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成立國務院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



國辦發(fā) 〔2013〕60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加強對農民工工作的組織領導,國務院決定成立國務院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作為國務院議事協(xié)調機構,國務院農民工工作聯(lián)席會議同時撤銷。現(xiàn)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主要職責
組織擬訂和審議農民工工作的重大方針、政策、措施,組織推動農民工工作,督促檢查各地區(qū)、各部門相關政策落實情況和任務完成情況,統(tǒng)籌協(xié)調解決政策落實中的重點難點問題。
二、組成人員
組 長:馬 凱 國務院副總理
副組長:尹蔚民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部長
肖亞慶 國務院副秘書長
黃守宏 國研室副主任
成 員:杜 鷹 發(fā)展改革委副主任
魯 昕 教育部副部長
張來武 科技部副部長
黃 明 公安部副部長
竇玉沛 民政部副部長
趙大程 司法部副部長
王保安 財政部副部長
楊志明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副部長
邱小平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副部長
胡存智 國土資源部副部長
郭允沖 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副部長
馮正霖 交通運輸部副部長
陳曉華 農業(yè)部副部長
俞建華 商務部國際貿易談判副代表
楊志今 文化部副部長
王培安 衛(wèi)生計生委副主任
劉士余 人民銀行副行長
徐福順 國資委副主任
解學智 稅務總局副局長
孫鴻志 工商總局副局長
孫華山 安全監(jiān)管總局副局長
張為民 統(tǒng)計局副局長
胡可明 法制辦黨組成員
王國良 扶貧辦副主任
孫志軍 中央宣傳部副部長
唐仁健 中央農辦副主任
奚曉明 高法院副院長
段敦厚 全國總工會副主席
賀軍科 共青團中央書記處書記
崔 郁 全國婦聯(lián)書記處書記
三、工作機構
國務院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承擔領導小組日常工作,楊志明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
領導小組成員調整由各成員單位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報領導小組組長批準。


國務院辦公廳
2013年6月14日

關于出口企業(yè)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提供收匯資料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0號



  為了準確計算、審核辦理出口退(免)稅,核實出口業(yè)務的真實性,防范騙取出口退稅違法行為的發(fā)生,根據(jù)《國務院關于調低出口退稅率加強出口退稅管理的通知》(國發(fā)明電〔1995〕3號)、《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號)的有關規(guī)定,現(xiàn)將出口企業(yè)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提供收匯資料的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出口企業(yè)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須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內收匯(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的為收取人民幣,下同),并按本公告的規(guī)定提供收匯資料;未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內收匯的出口貨物,除本公告第五條所列不能收匯或不能在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期的截止之日內收匯的出口貨物外,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業(yè),在申報退(免)稅時,對已收匯的出口貨物,應填報《出口貨物收匯申報表》(附件1),并提供該貨物銀行結匯水單等出口收匯憑證(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的為收取人民幣的收款憑證,原件和蓋有企業(yè)公章的復印件,下同);對暫未收匯的出口貨物,生產企業(yè)應在《生產企業(yè)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的“單證不齊標志”欄(第20欄)中填寫“W”,暫不參與免抵退稅計算,待收匯并填報《出口貨物收匯申報表》后,方可參與免抵退稅計算;對不能收匯或不能在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期的截止之日內收匯的屬于本公告第五條所列的出口貨物,按本公告第五條的規(guī)定辦理:
  (一)被外匯管理部門列為B、C類企業(yè)的;
  (二)被外匯管理部門列為重點監(jiān)測企業(yè)的;
  (三)被人民銀行列為跨境貿易人民幣重點監(jiān)管企業(yè)的;
  (四)被海關列為C、D類企業(yè)的;
  (五)被稅務機關評定為D級納稅信用等級的;
  (六)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其他增值稅扣稅憑證、增值稅偷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等原因,被稅務機關給予行政處罰的;
  (七)因違反進、出口管理,收、付匯管理等方面的規(guī)定,被海關、外匯管理、人民銀行、商務等部門給予行政處罰的;
  (八)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的不能收匯的原因為虛假的;
  (九)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的出口貨物收匯憑證是冒用的。
  前款第(一)至第(五)項情形的執(zhí)行時間(以申報退(免)稅時間為準,本款下同)為主管稅務機關通知之日起至情形存續(xù)期結束;前款第(六)至第(九)項情形的執(zhí)行時間為主管稅務機關通知之日起24個月內;出口企業(yè)并存上述若干情形的,執(zhí)行時間的截止時間為情形中的最晚截止時間。
  三、自2014年5月1日起,出口企業(yè)上一年度收匯率低于70%(外匯管理局、人民銀行提供的企業(yè)上一年度出口收匯金額,加上企業(yè)申報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的不能收匯金額合計,占企業(yè)申報退(免)稅的上一年度出口貨物出口額的比例)的,該出口企業(yè)當年5月至次年4月申報的退(免)稅,按本公告第二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
  四、本公告第二條、第三條所列出口企業(yè)以外的其他出口企業(yè)申報的出口貨物退(免)稅,可不提供出口收匯憑證,本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情形除外;對不能收匯或不能在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期的截止之日內收匯的屬于本公告第五條所列的貨物,按本公告第五條的規(guī)定辦理。
  主管稅務機關在出口退(免)稅審核中,發(fā)現(xiàn)前款出口企業(yè)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存在需要進一步核實出口業(yè)務真實性的,出口企業(yè)在接到主管稅務機關通知后,應填報《生產企業(yè)出口業(yè)務自查表》或《外貿企業(yè)出口業(yè)務自查表》、《出口貨物收匯申報表》或《出口貨物不能收匯申報表》(附件2)及相關證明材料。主管稅務機關對企業(yè)報送的申報表和相關資料,按有關規(guī)定核查無誤后,方可辦理該筆出口貨物退(免)稅。
  五、出口貨物由于本公告附件3所列原因,不能收匯或不能在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期的截止之日內收匯的,如按會計制度規(guī)定須沖減出口銷售收入的,在沖減銷售收入后,屬于本公告第二條所列出口企業(yè)應在申報退(免)稅時,屬于本公告第四條所列出口企業(yè)應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出口貨物不能收匯申報表》,提供附件3所列原因對應的有關證明材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可視同收匯處理。
  六、合同約定全部收匯的最終日期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期限截止之日后的,出口企業(yè)應在合同約定最終收匯日期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收匯憑證,不能提供的,對應的出口貨物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
  七、本公告規(guī)定的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出口企業(yè)應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的次月或在確定免稅的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按規(guī)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免稅,前期已申報退(免)稅的,出口企業(yè)應用負數(shù)申報沖減原退(免)稅申報數(shù)據(jù),并按現(xiàn)行會計制度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相應調整,出口企業(yè)當期免抵退稅額(外貿企業(yè)為退稅額,本條下同)不足沖減的,應補繳差額部分的稅款。出口企業(yè)如果未按上述規(guī)定申報沖減的,一經主管稅務機關發(fā)現(xiàn),除按規(guī)定補繳已辦理的免抵退稅額,對出口貨物增值稅實行免稅或征稅外,還應接受主管稅務機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做出的處罰。
  八、主管稅務機關發(fā)現(xiàn)出口企業(yè)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提供的收匯資料存在以下情形的,除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相應的規(guī)定處罰外,相應的出口貨物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屬于偷騙稅的,由稽查部門查處:
  (一)不能收匯的原因或證明材料為虛假的;
  (二)收匯憑證是冒用的。
  九、主管稅務機關發(fā)現(xiàn)出口企業(yè)出口貨物的收匯情況存在非進口商付匯等疑點的,對該筆收匯對應的出口貨物暫不辦理出口退(免)稅;已辦理退(免)稅的,主管稅務機關可按照所涉及的退稅額對該企業(yè)其他已審核通過的等額的應退稅款暫緩辦理出口退(免)稅,無其他應退稅款或應退稅款小于所涉及退稅額的,可由出口企業(yè)提供差額部分的擔保。待稅務機關核實排除相應疑點后,方可辦理退(免)稅或解除擔保。
  十、省級國家稅務局應設立評估指標、預警值,按照人民銀行、外匯管理局提供的出口收匯數(shù)據(jù),對出口企業(yè)的貨物流、資金流進行定期評估、預警,凡發(fā)現(xiàn)出口企業(yè)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結匯數(shù)據(jù)異常的,應進行核查,發(fā)現(xiàn)違規(guī)的,應按相應規(guī)定處理;屬于偷騙稅的,由稽查部門查處。
  十一、本公告的出口貨物,不包括《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一條第(二)項(第2目除外)、第(三)項所列的視同出口貨物以及易貨貿易出口貨物、委托出口貨物,暫不包括邊境小額貿易出口貨物;本公告的出口企業(yè),不包括委托出口的企業(yè)。
  十二、本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執(zhí)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出口貨物收匯申報表.xls
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n12326937.files/n12326955.xls
  2.出口貨物不能收匯申報表.xls
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n12326937.files/n12326956.xls
  3.出口貨物不能收匯的原因及證明材料.doc
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n12326937.files/n12326957.doc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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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規(guī)速遞2012》軟件,收錄1949-2012 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規(guī)范性文件及地方性法規(guī) 約13萬件。2012版新增“云檢索”功能,可以在線全文檢索、瀏覽50萬件法規(guī),并可下載收 藏瀏覽過的法規(guī)。《新法規(guī)速遞》提供標題、頒布單位和全文檢索功能,全部法規(guī)均可按標題、 頒布時間或頒布單位排序。《新法規(guī)速遞》還可自行錄入法規(guī),所有下載法規(guī)均可備份,重裝 軟件后無需再重新下載。《新法規(guī)速遞》最具特色功能是:注冊后,可以每天上網智能更新,獲 得當日最新法律法規(guī)。本軟件為收費軟件,您可以先下載軟件,付費后我們根據(jù)您注冊的用戶 名為您開通每日更新服務。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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