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陽市彬州大佛寺石窟保護條例
咸陽市彬州大佛寺石窟保護條例
陜西省咸陽市人大常委會
咸陽市彬州大佛寺石窟保護條例
咸陽市彬州大佛寺石窟保護條例
(2025年12月23日咸陽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2026年1月18日陜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保護管理
第三章 合理利用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世界文化遺產、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大佛寺石窟的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傳承中華民族優秀歷史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大佛寺石窟的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以及在大佛寺石窟保護區劃內游覽、考察或者進行其他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大佛寺石窟保護工作應當貫徹文物保護工作方針,落實保護第一、加強管理、挖掘價值、有效利用、讓文物活起來的工作要求,統籌協調文物保護與生態保護、文化傳承、經濟社會發展的關系。
第四條 咸陽市人民政府、彬州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組織領導,將大佛寺石窟保護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加強對考古研究、文物修繕、修復、陳列展示、宣傳教育、文化創意等專業人才的引進培養。
咸陽市人民政府每年從本級文物保護專項資金中給予大佛寺石窟保護項目必要的補助;彬州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大佛寺石窟保護管理所需經費列入本級預算,確保文物保護事業發展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大佛寺石窟保護管理機構的事業性收入,納入預算管理,用于文物保護事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挪用。
咸陽市人民政府、彬州市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統籌協調機制,建立健全聯席會議制度,并根據本條例的有關規定研究制定大佛寺石窟保護的配套政策措施。
第五條 咸陽市、彬州市文物主管部門負責對大佛寺石窟及其附屬文物的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咸陽市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水利、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應急管理、煤炭工業等部門,以及彬州市人民政府及各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大佛寺石窟及其人文景觀、自然生態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大佛寺石窟保護管理機構負責大佛寺石窟及其附屬文物的安全保衛、陳列展示、文化旅游、修繕保養、科學研究、價值傳播等日常工作。
第六條 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做好大佛寺石窟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增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保護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文物保護法律法規和文物保護知識的宣傳報道,并依法對危害文物安全、破壞文物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七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捐贈、資助、提供服務等方式參與大佛寺石窟的保護。
鼓勵通過捐贈等方式依法設立大佛寺石窟保護社會基金。
第二章 保護管理
第八條 大佛寺石窟保護規劃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編制和審批。
第九條 大佛寺石窟保護的對象包括:
(一)構成大佛寺石窟整體的歷史風貌和自然環境;
(二)保護范圍內洞窟建筑、洞窟崖面、古遺址等;
(三)洞窟內造像、題記以及構成洞窟整體的其他部分;
(四)文物藏品和其他重要資料;
(五)保護范圍內地下文物;
(六)其他依法應當保護的對象。
第十條 大佛寺石窟保護范圍按照陜西省人民政府依法劃定并公布的范圍執行;建設控制地帶按照陜西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劃定,經陜西省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的范圍執行。
在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設置的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標志和界碑,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拆除、損毀。
第十一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大佛寺石窟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刻畫、涂畫、張貼或者以其他方式損壞文物的;
(二)在設有禁止拍攝標志區域內進行拍攝的,或者擅自進入未開放區域的;
(三)挖山取土、采石、采砂、開礦,修建墳墓,堆放垃圾、排放污水等可能損害文物安全、破壞生態環境的;
(四)存儲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的;
(五)設置戶外廣告設施,修建人造景點和其他與文物保護無關的工程的;
(六)焚燒秸稈、草木、垃圾,或者在非指定地點吸煙、燃香等行為的;
(七)損壞水電氣、通信和防雷、消防、安防等設施設備的;
(八)擅自測繪文物、建筑物、構筑物,或者擅自拓印大佛寺石窟雕刻品的;
(九)未經批準使用無人機或者其他航空器低空飛行的;
(十)其他影響文物保護、文化傳承利用和破壞歷史風貌、周邊自然環境的行為。
第十二條 在大佛寺石窟保護范圍內實施下列文物保護工程,應當制定文物保護工程方案,經依法審核批準后,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實施:
(一)新建、改建、擴建大佛寺石窟保護設施;
(二)實施修繕、保養文物工程;
(三)鋪設通訊、供電、供水、排水等管線;
(四)設置防火、防雷、防盜設施和修建防洪工程;
(五)其他有關大佛寺石窟保護的建設工程。
第十三條 大佛寺石窟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文物保護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其他建設工程的,在保證大佛寺石窟安全的前提下,必須依法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在批準前應當征得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同意。
第十四條 大佛寺石窟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工程建設前,應當進行考古勘探和環境影響評價,并依法履行相應的報批程序。工程建設的風格、色調、高度、密度以及建設項目的性質應當符合大佛寺石窟保護規劃等規劃要求,與大佛寺石窟的歷史風貌和周邊自然環境相協調。
第十五條 在大佛寺石窟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建設污染大佛寺石窟及其環境的設施,不得進行可能影響大佛寺石窟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對已有的污染設施,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六條 大佛寺石窟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大佛寺石窟及其附屬文物的預防性保護,做好大佛寺石窟日常保養維護以及附屬文物的修復工作,對大佛寺石窟壁畫、彩塑、雕像、洞窟等文物實施數字化掃描、三維建模,建立永久性檔案,促進大佛寺石窟數字資源管理和共享共用。
第十七條 大佛寺石窟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智能監測體系,對大佛寺石窟本體、附屬文物、周邊環境等進行日常監測,實施智慧化管理;發現安全隱患,應當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時向彬州市文物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 在建設工程、農業生產等活動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與大佛寺石窟有關的文物遺存,應當保護現場,立即報告文物主管部門。文物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 大佛寺石窟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安全管理,制定地震、暴雨、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災害和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事件的應急預案,建立防火、防盜、防雷、防生物侵害、防地質災害等安全體系,實行二十四小時值守和定期巡查。
第三章 合理利用
第二十條 大佛寺石窟的利用,應當以保證大佛寺石窟及其附屬文物安全為前提,促進文化旅游事業發展,讓人民群眾共享文物保護成果。
第二十一條 大佛寺石窟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同有關高等院校、科研單位和專家學者交流與合作,開展石窟水害、風化、裂隙等病害防治項目的科學研究。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單位和專家學者開展大佛寺石窟保護和利用的研究、學術交流與合作活動。
第二十二條 咸陽市人民政府、彬州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文物保護信息化建設,支持大佛寺石窟保護管理機構建立大佛寺石窟數據庫,運用現代科技手段實施數字化展示和傳播,宣傳大佛寺石窟的優秀歷史文化。
大佛寺石窟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大佛寺石窟歷史文化價值的挖掘、整理和研究,闡釋文物價值,提升文化影響力。鼓勵大佛寺石窟保護管理機構與社會力量合作,依法開展相關文化創意產品研發,豐富文化旅游產品。
第二十三條 大佛寺石窟保護管理機構對大佛寺石窟文物研究和科學保護技術的成果,以及由其制作、開發的出版物、音像制品、工藝品等,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知識產權。
第二十四條 在大佛寺石窟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影視拍攝或者舉辦大型活動的,應當征得大佛寺石窟保護管理機構同意,并簽署協議,明確文物保護措施和責任。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對拍攝單位和舉辦者的活動進行監督。
大佛寺石窟保護管理機構應當自拍攝工作完成后十個工作日內,將拍攝情況向文物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 大佛寺石窟保護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大佛寺石窟保護的需要,科學核定和控制游客承載量,確保文物和人員的安全。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大佛寺石窟保護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并在大佛寺石窟保護管理機構統一規范管理下進行。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損毀大佛寺石窟保護標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在大佛寺石窟保護范圍或者建設控制地帶內建設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造成大佛寺石窟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承擔生態修復、賠償損失等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大佛寺石窟保護相關管理部門、大佛寺石窟保護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大佛寺石窟破壞、損毀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