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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銅川市中醫藥發展促進條例

    1. 【頒布時間】2026-1-18
    2. 【標題】銅川市中醫藥發展促進條例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陜西省銅川市人大常委會
    6. 【法規來源】https://lfgl.sxrd.gov.cn:8013/web/#/details/5e012caefca0608cfc3c8424a655630e?text=&title=%E9%93%9C%E5%B7%9D%E5%B8%82%E4%B8%AD%E5%8C%BB%E8%8D%AF%E5%8F%91%E5%B1%95%E4%BF%83%E8%BF%9B%E6%9D%A1%E4%BE%8B&searchType=0

    7. 【法規全文】

     

    銅川市中醫藥發展促進條例

    銅川市中醫藥發展促進條例

    陜西省銅川市人大常委會


    銅川市中醫藥發展促進條例


    銅川市中醫藥發展促進條例

    (2025年12月26日銅川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2026年1月18日陜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促進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弘揚藥王孫思邈中醫藥文化,建設中醫藥強市,保護人民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陜西省中醫藥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藥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對在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支持轄區內中醫藥的推廣、應用,發揮中醫藥在基層健康服務中的作用。

    經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各類開發區依照市人民政府授權,在本區域內履行中醫藥發展促進職責。

    第三條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中醫藥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中醫藥發展促進相關工作。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宣傳推廣藥王孫思邈中醫藥文化,提升藥王山景區全國中醫藥文化宣傳教育基地文化內涵,每年舉辦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藥王山廟會”,每兩年承辦中國孫思邈中醫藥文化節,積極承辦藥王山新年登高體育賽事。支持藥王山、孫思邈故里景區和孫思邈紀念館向醫務人員免費開放。鼓勵舉辦中醫藥特色療法交流推廣等活動。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指導中小學校開展通俗易懂的中醫藥知識科普教育。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將中醫藥文化納入旅游發展規劃,開發具有本市特色的中醫藥文化、中醫藥康養旅游線路、品牌,創作承載藥王孫思邈中醫藥文化精品和創意產品,支持優秀傳統醫藥項目申報納入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

    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指導酒店、賓館和烹飪餐飲行業等宣傳推廣藥王孫思邈中醫藥文化、中醫藥知識和相關產品。

    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將體醫融合理念及措施納入體育發展規劃,為市民提供運動處方,推廣“藥王養生功十三法”等中醫傳統功法。

    自然資源、民政、林業、城市管理執法等主管部門在國土空間規劃、雕塑設立和廣場、公園、植物園、道路的綠化及命名中,應當融合藥王孫思邈中醫藥文化元素。

    工會組織加強引導,開展中醫藥健康保障服務方面的職工活動。

    第五條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中醫藥古籍文獻、藥王孫思邈等醫學思想和診療經驗的挖掘整理、研究和利用。組織發掘和整理《備急千金要方》、《千金翼方》等中醫藥經典名方、民間驗方、秘方和傳統療法,搶救瀕臨失傳的珍稀、珍貴古籍文獻。舉辦中醫藥文化傳播活動,普及中醫藥健康養生知識、方法,傳播中醫藥文化理念。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配合支持國家、省名中醫在本市設立工作站。開展全市名中醫評選工作,推進中醫學術流派、名老中醫專家傳承工作室建設,收集整理、妥善保管學術資料。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將藥王孫思邈《大醫精誠》納入醫務人員醫德教育。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等應當采取下列措施,完善中醫藥服務體系:

    (一)中醫醫療機構應當主要提供中醫藥服務,衛生技術人員的比例和中醫藥人員占衛生技術人員比例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標準。政府舉辦的綜合醫院、婦幼保健機構和有條件的專科醫院應當設置中醫臨床科室。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應當設置孫思邈中醫堂,配備中醫醫師。鼓勵有條件的村衛生室設置孫思邈中醫堂;

    (二)發揮藥王孫思邈中醫藥品牌優勢,支持市級中醫醫療機構創建國家級、省級中醫類醫學研究中心、醫療中心和特色中醫院等,支持各醫療機構創建國家級、省級中醫特色專科。支持醫療機構組建中醫類別醫共體、專科聯盟等醫聯體,建立中西醫協同發展機制,建設中西醫協同重點科室;

    (三)支持社會力量舉辦婦科、兒科、骨傷、肛腸等中醫專科醫院和其他中醫醫療機構,發展中醫特色康復醫院、護理院,支持提供中醫特色的老年病等服務,鼓勵發展提供傳統中醫藥服務的中醫門診部、中醫診所。

    第七條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采取下列措施,促進中藥材發展:

    (一)制定中藥材種植技術規范,優化中藥材生產區域布局。支持在銅川自建、共建中藥材生產示范園和種子種苗繁育、種植養殖基地。引導中醫藥企業與種植養殖經營主體協作;

    (二)重點培育黨參、黃芩、丹參、艾草、連翹、金銀花、柴胡等道地藥材。申請國家農產品地理標志、申報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注冊地理標志商標,申報道地藥材產品認證;

    (三)會同林業、財政部門扶持中藥材種植養殖產業發展,加大中藥材種植養殖有關的農機購置補貼、特色作物種植養殖專項補貼等,推行中藥材種植養殖業保險。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下列措施,促進中醫藥產業發展:

    (一)將中醫藥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納入科技創新規劃,支持中醫藥科研平臺建設,對中醫藥科研項目立項、評審、獎勵給予扶持。支持醫療機構、科研機構、學術機構、院校與企業合作,推動中醫藥產學研用一體化協同創新發展,促進科研成果轉化;

    (二)建立市級中醫藥研發中心和重點實驗室。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醫療機構、中藥企業開展中藥材、中藥飲片、中成藥的研發、生產和臨床應用,開展中醫醫療器械和中藥制藥設備研發;

    (三)支持以中藥材為原材料的食品飲品、保健品、化妝品、中獸藥等新產品的研發、生產和市場推廣,延伸中藥產業鏈;

    (四)鼓勵建設標準化、集約化、規模化的現代中藥材物流基地;

    (五)加強中藥資源循環利用研究,對醫療機構、中藥工業等產生的非藥用部位、廢棄物、副產物等實現高值化利用,推進中藥產業綠色發展。

    第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引進國醫大師、全國名中醫、岐黃學者等中醫藥高層次領軍人才,加強本地中醫藥人才培育。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建立中醫藥學術技術帶頭人和中青年技術骨干的選拔和培養機制,支持市級名中醫申報省級名中醫和國醫大師、全國名中醫、岐黃學者。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完善西醫學習中醫制度,鼓勵非中醫醫師學習中醫,將中醫藥理論和臨床應用等內容納入非中醫類別的執業醫師繼續教育。

    第十條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醫術確有專長人員尋訪制度,對醫術確有專長人員組織開展調查、登記,建立中醫藥確有專長人員數據庫,鼓勵其通過考試或者考核的方式依法取得醫師資格。

    支持醫術確有專長人員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開展師承教育、帶徒授業和中醫藥搶救研發。

    第十一條 縣(區)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按照縣級中醫醫院、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中醫藥人才配備有關規定,加大中醫藥人才招聘力度,健全優秀人才評價和激勵機制。

    第十二條 醫療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健全符合中醫藥特點的醫療保障支付政策,推行符合中醫藥特點的醫保支付方式,推廣中醫診療優勢病種,開展中醫療效價值付費、中醫特色支付、中醫日間病房付費,鼓勵實行中西醫同病同效同價。

    將符合條件的中藥制劑和非藥療法納入基本醫療保障基金支付范圍。

    第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大數據、人工智能融入中醫藥產業、中醫藥服務、人才培養、科技創新、文化傳播和對外交流合作,依托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臺等,推進中醫藥數據共享、流通和復用。

    中醫醫療機構應當將中醫藥信息化建設納入醫院建設規劃,推進智慧化、數字化中醫藥服務體系建設。

    第十四條 支持中醫藥行業協會、學會、研究會等開展學術交流、技術推廣、宣傳教育、培訓、咨詢和合作等活動。

    第十五條 公職人員及有關人員在中醫藥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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