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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西安市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規定

    1. 【頒布時間】2026-1-18
    2. 【標題】西安市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規定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陜西省西安市人大常委會
    6. 【法規來源】https://lfgl.sxrd.gov.cn:8013/web/#/details/60059ee0caeaf3dd4e739f9e7e2cac17?text=&title=%E8%A5%BF%E5%AE%89%E5%B8%82%E5%B1%85%E6%B0%91%E4%BD%8F%E5%AE%85%E5%8C%BA%E6%B6%88%E9%98%B2%E5%AE%89%E5%85%A8%E8%A7%84%E5%AE%9A&searchType=0

    7. 【法規全文】

     

    西安市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規定

    西安市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規定

    陜西省西安市人大常委會


    西安市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規定


    西安市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規定



    (2025年12月24日西安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2026年1月18日陜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預防居民住宅區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陜西省消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居民住宅區有關的消防安全責任、消防安全管理及其監督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居民住宅區,是指供居民居住使用的建筑及其配套設施、設備所在的區域和相關場地,包括城鎮居民住宅區、農村居民居住區域。

    第三條 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工作應當貫徹落實有關消防法律法規確定的方針和原則,堅持和完善政府負責、部門監管、社會協同、業主盡責的工作格局。

    第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居民住宅區消防工作,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將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納入基層社會治理和網格化管理,研究解決居民住宅區消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居民住宅區消防工作,落實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措施,指導、支持和幫助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的消防工作。

    第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消防救援、應急管理、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等負有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據消防安全責任制相關規定,編制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責任清單,向社會公布。

    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依照清單履行消防安全責任,并加強協同聯動。

    第六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加強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提高居民消防安全意識。

    消防救援部門應當開放消防救援站,設立基層消防宣傳教育站點,為群眾就近免費接受消防培訓提供便利。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消防法律法規、消防安全知識、火災警示案例等公益宣傳,對居民住宅區火災隱患及其整治情況進行輿論監督。

    第七條 居民應當學習必要的消防知識,掌握安全用火、用電、用油、用氣和防火、滅火常識以及逃生技能,增強自防自救能力。

    鼓勵居民家庭配置必要的滅火和疏散逃生器材。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都有投訴、舉報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權利。

    負有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方式。接到投訴、舉報或者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及時依法處理;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部門并記錄備查。接受移送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反饋移送部門以及投訴、舉報人。

    第九條 居民住宅區內,業主、物業使用人對其專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負責,對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負責。

    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義務:

    (一)遵守防火安全公約和管理規約、服務合同中有關消防安全事項的約定;

    (二)配合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人、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以及供電、供氣等專業經營單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愛護消防設施,依照法律法規承擔消防設施維修、更新、改造的相關費用;

    (四)做好自用房屋、自用設施設備和場地的消防安全工作,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五)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明確的其他消防安全義務。

    第十條 居民住宅區內的托育機構、校外培訓機構、養老服務機構、餐飲等經營服務場所,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設置安全出口、配置消防設施。現行消防技術標準未明確要求設置自動消防設施的,鼓勵在服務對象居住和主要活動場所安裝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聲光報警裝置、簡易噴水滅火設施。

    居民住宅區內的食品生產加工、餐飲服務經營者和單位食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集煙罩、排油煙管道等集排油煙設施以及廚房灶具進行清洗維護,對用火、用電、用油、用氣進行檢查,并保存記錄,及時消除火災隱患。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的,應當使用符合標準的氣瓶。氣瓶的存放場所、氣瓶和燃氣器具的連接等,應當符合有關標準和規范的要求。

    業主依法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應當確保房屋符合相應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一條 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人應當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制定消防安全操作規程,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二)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務;

    (三)維護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確保其完好有效;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五)每日進行防火巡查,每月至少開展一次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六)督促業主、物業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義務;

    (七)發現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立即制止,制止無效的,及時向消防救援部門、公安派出所等單位報告并協助處理;

    (八)組織本單位員工、業主、物業使用人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九)制定滅火疏散預案,組織本單位員工、業主、物業使用人每年至少開展一次以消防設施和器材使用、滅火和安全疏散為重點的消防演練;

    (十)發現火災立即報警、組織引導人員疏散、實施初起火災撲救,協助消防隊撲滅火災,按照消防救援部門的要求保護現場,配合火災事故調查;

    (十一)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明確的其他職責。

    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人履行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八項、第九項規定的職責,應當做好工作記錄,記錄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物業服務人不具備自主維護管理共用消防設施能力的,應當委托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等具備維護管理能力的單位對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

    第十二條 居民住宅區尚未選聘物業服務人且未成立業主大會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應當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導、支持和幫助下,組織業主、物業使用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未選聘物業服務人且不具備自主維護管理共用消防設施能力的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委托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等具備維護管理能力的單位對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

    第十三條 消防救援部門、公安派出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居民住宅區消防監督檢查,并將檢查情況及時錄入消防監督檢查系統。

    檢查發現居民住宅區存在重大火災隱患或者區域性火災隱患,由消防救援部門經應急管理部門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第十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對居民住宅區存在的重大火災隱患或者區域性火災隱患,應當制定整治方案,督促有關責任單位和個人依法采取措施消除火災隱患;短期內難以消除的,由區縣人民政府采取增設臨時消防水源、配備消防器材、開辟消防疏散通道、改造老舊電氣線路、規范管線敷設、組織巡防隊定時巡查防護等措施,確保消防安全。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在城中村、老舊小區、棚戶區等居民住宅區周邊,采取擴充機動車車位、引導分流停車等措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市、區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城中村、老舊小區、棚戶區改造,應當同步改善其消防安全條件。

    第十五條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專業經營單位依法對居民住宅區內由其管理的設施設備消防安全負責,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指導用戶安全使用。有關主管部門應當督促專業經營單位加強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第十六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對獨自居住的孤寡老人、殘疾人、癱瘓病人等人員登記造冊,幫助其排查消除火災隱患。必要時,可以請求消防救援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以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實際需要為前款規定人員的住所安裝火災探測報警器等設施。

    第十七條 出租居民住宅的,應當以原設計為居住空間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確保房屋符合規定的單間租住人數、人均最低租住面積以及其他消防安全要求。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不得將廚房、衛生間、陽臺、過道、地下儲藏室、車庫等非居住空間單獨出租供人員居住,不得降低房屋消防安全標準。

    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以書面形式明確雙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未以書面形式明確的,承租人在其使用范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責任。

    出租人或者承租人發現出租房屋存在火災隱患,應當及時消除。出租人發現承租人有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制止無效的,及時向消防救援部門、公安派出所等單位報告并協助處理。

    住房租賃合同以及住房租賃企業經營的租賃住房信息應當依法向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消防救援、公安等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第十八條 居民住宅用于合租居住、單位集體宿舍或者其他集體活動場所的,出租人應當配置必要的滅火器材,與承租人約定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落實消防安全管理責任。

    將自有居民住宅用于單位集體宿舍或者其他集體活動場所的,業主應當履行前款規定義務。

    第十九條 新建居民住宅區應當規劃建設電動車集中停放場所,配置充電設施。建設單位應當將電動車集中停放場所和充電設施建設納入建設工程設計方案。

    已經投入使用的居民住宅區,應當按照既有規劃和消防技術要求,設置電動車集中停放場所,配置充電設施。業主大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依法增建、改建電動車集中停放場所和配置充電設施;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業主共同決定。

    居民住宅區因客觀條件無法設置電動車集中停放場所和配置充電設施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在周邊公共區域規劃建設電動車集中停放場所,組織配置充電設施。

    電動車集中停放場所和充電設施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二十條 居民住宅區的共用消防設施由建設單位在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內承擔保修責任。

    保修期限屆滿后,共用消防設施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的承擔,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面積占建筑物專有部分總面積的比例確定。

    第二十一條 需要應急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對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修、更新、改造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應當在收到消防救援部門或者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整改通知書后三個工作日內依法提出使用申請。收到申請的部門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審核處理。

    市人民政府應當簡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急使用程序,提高應急維修共用消防設施效率。

    第二十二條 居民住宅區按照國家相關標準和規范設有消防控制室的,應當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每班不應少于二名值班人員。

    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熟練掌握火警處置程序和要求,按照有關規定檢查自動消防設施、聯動控制設備運行情況,確保其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第二十三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居民居住區域公共消防設施建設,改善消防條件,提高農村消防安全水平。

    農村居民居住區域公共消防設施應當與鄉村道路、農村飲水工程等基礎設施和村容村貌整治統一規劃、建設和管理。

    新建、擴建鄉村道路,應當符合消防車通行要求。新建、改建農村自來水管網,應當按照要求配置消火栓;無自來水管網的,可以依法利用天然水源或者設置消防水池作為消防水源。

    第二十四條 消防救援部門應當應用大數據、人工智能等現代信息技術,開展遠程監管、移動監管和預警防控,動態掌握居民住宅區火災隱患排查整治情況,提升火災預防和撲救能力。

    鼓勵居民住宅區采用消防設施聯網監測、火災自動報警、電氣火災智能監測、電動車智能充電設施、智能電梯控制系統等技防、物防措施,提高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十五條 禁止在居民住宅區實施下列行為:

    (一)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礙安全疏散的行為;

    (二)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

    (三)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在消防車通道上方、登高操作面設置妨礙消防車作業的障礙物;

    (四)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

    (五)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

    (六)違反規定將常閉式防火門處于開啟狀態;

    (七)擅自變更建筑的使用性質、用途,擅自改變防火防煙分區;

    (八)侵占、損壞建筑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影響消防安全;

    (九)損壞建筑內樓層間電纜井、管道井的防火分隔,或者在電纜井、管道井等豎向管井內堆放雜物;

    (十)損壞、遮擋、覆蓋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

    (十一)違反燃氣安全使用規定,擅自安裝、改裝、拆除燃氣設備和用具,或者在高層住宅建筑內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

    (十二)違反規定進行電焊、氣焊、氣割等明火作業;

    (十三)違反規定對建筑物外立面進行裝飾裝修,影響建筑防火、防煙性能和滅火救援;

    (十四)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停放電動車或者為電動車充電;

    (十五)使用住宅建筑的電梯運載電動車或者攜帶電動車蓄電池進入電梯;

    (十六)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明確的其他影響消防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未對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造成共用消防設施不能保持完好有效的,由消防救援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或者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由消防救援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警告或者五百元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或者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由消防救援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五項行為,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法律責任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所稱物業服務人,是指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管理人。

    本規定所稱電動車,是指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和電動三輪車。

    第三十條 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依照市人民政府授權,負責開發區職責范圍內的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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