梵凈山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管理辦法
梵凈山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管理辦法
貴州省銅仁市人民政府
梵凈山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管理辦法
銅仁市人民政府令
第 8 號
《梵凈山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管理辦法》已經2025年12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長 穆嶸坤
2026年2月12日
梵凈山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保護和利用梵凈山氣候資源,提升應對氣候變化能力,推動梵凈山氣候資源權益類生態產品價值轉化,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貴州省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條例》《銅仁市梵凈山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從事與梵凈山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等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梵凈山,是指梵凈山世界自然遺產保護范圍,包括梵凈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和與其相鄰的印江洋溪省級自然保護區、梵凈山—太平河省級風景名勝區、印江木黃省級風景名勝區部分區域及其他區域。具體范圍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為準。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氣候資源,是指能被人類生產和生活所利用的光照、熱量、降水、云水和風能、太陽能以及其他可利用的大氣資源。
第四條 氣候資源的保護和利用,應當遵循自然規律,堅持保護優先、統籌規劃、趨利避害、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和梵凈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梵凈山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工作的領導和協調,健全信息共享機制,強化氣象探測設施建設,加強云水資源等合作開發利用,推動梵凈山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區域協同發展,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梵凈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梵凈山生態關聯區縣級人民政府溝通協作,共同促進梵凈山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
第六條 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梵凈山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工作的服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組織開展氣候資源探測、普查和論證等工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保護、利用氣候資源和推廣應用氣候資源區劃成果等建議。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梵凈山管理機構應當采取節能減排、植被保護、河湖整治、優化能源結構等措施,加強山水林田湖草系統的保護和修復,控制梵凈山溫室氣體排放,改善氣候條件,保護氣候資源。
水資源主管部門加強梵凈山地表水和地下水保護,嚴格落實水資源剛性約束制度,增強水源涵養。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嚴格審批梵凈山周邊大型工業項目,控制污染物排放總量,防止水體污染,保護梵凈山潔凈空氣。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指導梵凈山及周邊區域發展綠色農業,推進農業農村減排固碳。
林業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植樹造林、森林撫育,保護森林生態系統,提升森林質量和碳匯能力。
梵凈山管理機構應當推動梵凈山自然保護區管理、服務和基礎設施的綠色低碳運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工作。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的宣傳,增強社會公眾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的意識,引導、支持科學研究,促進科研成果轉化應用和先進技術推廣。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發展改革、梵凈山管理機構等有關部門編制并實施梵凈山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規劃。
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規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編制的依據、原則、目標;
(二)氣候資源的現狀、特點、評價;
(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的方向和保護的重點;
(四)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的方式、保障措施;
(五)其他應當列入的內容。
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規劃應當與國土空間規劃、梵凈山保護規劃相銜接,并與生態、旅游、農業、能源、工業等領域的專項規劃相協同。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發展改革、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文化旅游等主管部門及梵凈山管理機構對梵凈山氣候資源分布、變化以及利用情況開展氣候資源綜合調查,并形成普查成果。
氣候資源普查成果應當包括氣候資源的分布狀況、主要優勢和問題、利用建議等內容。
第十一條 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梵凈山氣候資源數據庫,科學分析梵凈山氣候資源利用潛力和可用性,促進梵凈山氣候資源探測信息共享共用。
第十二條 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梵凈山管理機構建設梵凈山氣候資源探測設施,建立和完善氣候資源監測站網,提高氣象預報精準度,為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及梵凈山景區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等提供科學依據。
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在梵凈山開展氣候資源探測的,所獲得的資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匯交。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破壞氣候資源探測環境、擅自移動或者損毀氣候資源探測站點設施和標識。
第十三條 在梵凈山開展氣候資源探測,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有關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使用審查合格的氣象專用技術裝備和檢定合格的氣象計量器具。
外國的組織和個人在梵凈山從事氣象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規定。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向未經批準的外國組織和個人提供氣候資源探測場所和氣象資料。
第十四條 在梵凈山二、三級保護區內,以下規劃和建設項目應當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避免或者減少對氣候的破壞。
(一)城鄉規劃、重點領域或者區域發展建設規劃;
(二)國家重點建設工程、重大基礎設施、公共工程和大型工程建設項目;
(三)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區域產業結構調整建設項目;
(四)其他與氣候條件密切相關的規劃和建設項目。
規劃和建設項目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并征求梵凈山管理機構意見。
在梵凈山主導風向的上風方規劃建設的大型風力發電項目,其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應當包含可能對梵凈山氣候產生影響的評估。梵凈山主導風向由市氣象主管機構公布。
第十五條 應當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的規劃或者建設項目,規劃編制單位或者項目建設單位在報送立項審批材料時,立項材料中應當附有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或者其篇章。
規劃或者項目的審批(核準)部門應當將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或者其篇章納入規劃或者建設項目立項資料的審查內容。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梵凈山管理機構應當綜合應用梵凈山氣候資源普查成果,鼓勵、引導有關市場經營主體合理利用雨凇、霧凇、云海、云瀑、日出、佛光等氣候景觀,探索生態產品價值轉化,促進生態旅游產業發展。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業農村、林業、氣象等部門發展梵凈山特色生態農業、優勢觀光農業,提高梵凈山生態農業生產效益和效率,開展特色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提高生態農產品品牌知名度,增加農業生態產品經濟附加值。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開展康養、避暑等氣候資源評估認證,將梵凈山生態氣候資源優勢轉化為康養產業動能,賦能生態健康產業發展。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的領導和協調,加強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基礎設施、設備和作業安全建設。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根據梵凈山抗旱、儲水、森林防火、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空氣質量改善、氣象災害防御等需要,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提高空中云水資源開發利用能力和綜合效益。
第二十條 鼓勵金融機構創新開發應用綠色金融產品,提升氣候金融服務水平。
鼓勵保險機構開發巨災保險、政策性農業保險、氣象指數保險等氣象保險相關產品和服務,提升社會氣象災害救助能力。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充分考慮梵凈山氣候特征,加強低空氣象基礎設施建設。
禁止在氣象條件惡劣區域或氣象條件惡劣的情形下開展低空經濟活動。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暢通投訴舉報渠道,依法查處破壞氣候資源的違法行為。
任何組織和個人利用梵凈山氣候資源,不得破壞生態環境,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