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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蘭州市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管理辦法

    1. 【頒布時間】2026-3-6
    2. 【標題】蘭州市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管理辦法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甘肅省蘭州市人民政府
    6. 【法規來源】https://www.lanzhou.gov.cn/art/2026/3/13/art_15336_1690578.html

    7. 【法規全文】

     

    蘭州市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管理辦法

    蘭州市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管理辦法

    甘肅省蘭州市人民政府


    蘭州市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管理辦法


    蘭州市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管理辦法



    《蘭州市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管理辦法》已經2026年3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管理,引導社會公眾文明使用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維護良好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的投放、運營、使用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在公園景區、企業事業單位內部等非城市道路區域采用封閉方式經營的自行車不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是指依托互聯網服務平臺,由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營者(以下簡稱運營者)投放,為用戶提供分時租賃服務的營運性人力自行車和電動自行車。

    第三條 本市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管理應當遵循服務為本、規范有序、協同共治、因地制宜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市互聯網租賃自行車與城市公共交通融合發展的政策制定和統籌協調,并具體負責城關區、七里河區、西固區、安寧區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的投放及其監督管理。

    紅古區、永登縣、榆中縣、皋蘭縣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轄區內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的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對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停放行為實施監督管理,統籌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停放區域的劃定,依法查處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違規停放等影響市容環境、侵占城市道路等違法行為。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的登記上牌,查處交通違法行為。

    網信、發展改革、公安機關、自然資源、住建、市場監管、黃河風情線大景區管委會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相關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配合城市管理部門做好轄區內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停放管理工作。

    第五條 本市對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實施總量控制和動態管理。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互聯網租賃自行車與公共交通體系銜接狀況,綜合考慮公眾出行需求、城市道路公共資源利用、停放設施承載能力等因素,確定城關區、七里河區、西固區、安寧區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的投放總量區間;紅古區、永登縣、榆中縣、皋蘭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擬定本轄區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的投放總量區間,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

    每三年為一個總量調控期。調控期內,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在總量區間內對年度投放數量進行適度調整。

    第六條 市、縣(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總量區間制定投放方案,并向社會公告,引導運營者規范有序投放。

    市、縣(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與運營者簽訂運營服務協議,明確運營服務區域、投放車輛數額、投放計劃、運營服務管理、安全保障、履約考核、服務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七條 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停放區域應當按照安全便民、公交銜接、規模適度的原則設置,充分利用人行天橋、高架橋、立交橋下方空間靈活設置,優先選擇不影響交通的空閑區域。

    運營者應當按照市、縣(區)城市管理部門劃定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停放區域,施劃停放線框和設置電子圍欄,不得擅自設置或者變更。停放線框應當按照城市管理部門要求建檔編號。

    第八條 下列區域不得設置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停放點或者電子圍欄:

    (一)消防通道、盲道、綠化帶、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天橋、過街通道、道路交叉口轉彎處及兩側十米范圍內和寬度不足二米、不能滿足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停放的人行道;

    (二)幼兒園、中小學校等門口五十米以內;

    (三)大專院校、醫院、居民小區、廣場、步行街以內;

    (四)旅游景點、體育場館、展覽館、會議中心和大型商場等人口密集區域的出入口兩側五十米范圍內;

    (五)公交站點、地鐵站出入口五米范圍內,公交場站、火車站等重要的城市交通樞紐站出入口一百米范圍內;

    (六)市城市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區域。

    第九條 運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

    (二)具備開展運營服務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營服務平臺和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實現對車輛實時監控、定位、統計、精確查找等功能,有符合規定的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三)具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運營能力,配備滿足車輛調度、維護、充換電需要的專兼職管理人員及調度車輛;

    (四)具備健全的運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服務質量保障制度和投訴處理制度,依法履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環境保護、知識產權保護、網絡安全與個人信息保護等方面的義務;

    (五)法律法規的其他有關規定。

    第十條 運營者終止在本市運營的,應當制定合理的退出方案,并提前三十日向社會公告,按照租賃服務協議約定退還預付資金余額等用戶資金,并在終止運營服務之日起二十日內回收車輛。

    第十一條 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國家、行業相關技術標準,并具有產品合格證明;

    (二)具有唯一性的車輛識別數字編碼;

    (三)具有精確查找和定位功能,配備智能通訊和車輛衛星定位功能的智能鎖;

    (四)在車身明顯位置標識安全駕駛事項,具備安全騎行語音提示功能;

    (五)不得安裝影響安全騎行的附屬設施。

    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應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取得號牌、行駛證;應當配備符合相關質量標準的安全頭盔,設置未佩戴安全頭盔提醒并自主斷電功能。

    第十二條 運營者的運營管理,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車輛投放、轉運、維修、充換電等各環節安全措施,防止安全生產事故發生;

    (二)按照約定的數量投放車輛,更新車輛前回收相應數量的舊車;

    (三)對車輛進行日常運營維護,保持良好安全的車容車況,符合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相關規定;

    (四)加強車輛調度管理,對無序停放、堆積停放或者在非指定區域停放,妨礙其他車輛、行人正常通行的,及時進行清理;

    (五)及時回收故障、破損、廢棄、不符合技術標準的車輛;

    (六)利用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手機短信明確告知用戶可停放區和禁停區等相關信息,采取電子地圖、電子圍欄等技術措施規范用戶停車;

    (七)在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停放區、車身醒目位置和手機APP中,設置禁止騎行的相關警示標語、標識;

    (八)加強信息報送與共享,將數據實時、完整、準確、真實接入市城市管理部門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監管平臺,提供車輛編號、位置信息、訂單數據、車輛狀態、停放線框編號、電子圍欄信息等相關數據,及時接收和處理監管平臺反饋的管理信息;

    (九)建立投訴處理制度,向社會公開投訴途徑、處理方式和辦結時限。

    鼓勵運營者采用人臉識別等技術手段落實服務協議和禁止對象的管理要求,對用戶騎行實施有效引導和監督。

    運營者應當主動履行社會責任,開展文明騎行和規范停放宣傳活動。

    第十三條 運營者可以通過建立網格化巡查、疏導和處置制度,針對高峰時段、重大活動期間軌道交通站點、體育場館、醫院、學校、商業區等騎行或者停放需求較大、市民投訴較為集中的區域,配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城市管理部門完成快速響應處置,避免車輛過度集中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第十四條 運營者應當遵守國家網絡、信息安全有關規定:

    (一)依法合規采集、使用和保護個人信息,強化系統數據安全保護,防范違法信息傳播擴散;

    (二)采集的信息不得超越提供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服務所必須的范圍,采集的信息和生成的相關數據應當在境內儲存和使用;

    (三)發生重大網絡和信息安全事件,應當及時向屬地政府、網信、公安機關、交通運輸等部門報告;

    (四)法律法規的其他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 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應當實行用戶實名制注冊。在提供服務前,通過租賃服務協議等形式向用戶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租賃服務協議應當明確收費標準和計價方式、騎行和停放要求、用戶個人信息保護、違約責任、保險等內容。

    鼓勵運營者為用戶購買人身意外傷害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協助辦理保險理賠;鼓勵建立事故賠償機制,將事故處理流程、保險標準等在服務協議中明確。

    禁止向不符合騎行年齡要求的未成年人提供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服務。

    第十六條 十二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使用互聯網租賃人力自行車,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使用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但均不得搭載人員。

    禁止向不符合騎行年齡要求的未成年人提供解鎖后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

    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用戶應當將車輛停放在線框內,并服從市、縣(區)城市管理部門和運營者的管理。

    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用戶駕駛車輛,應當掌握車輛性能和駕駛技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安全騎行。

    駕駛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應當規范佩戴符合相關質量標準的安全頭盔。

    第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使用規范和安全文明騎行的宣傳教育,引導用戶文明用車、安全騎行、規范停放。

    鼓勵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通過公益廣告、典型案例解讀、專題報道等形式,宣傳安全文明騎行及綠色出行理念,曝光違法騎行、亂停亂放、故意損毀車輛等違法違規行為,營造誠信文明的良好社會風尚。

    第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交通運輸、城市管理、公安機關等相關部門,在重要節假日、重大活動保障、群眾反映投訴、媒體曝光等涉及的停放區域組織實施專項檢查。

    市、縣(區)交通運輸、城市管理、公安機關等部門應當建立互聯網租賃自行車聯合監管機制,重點檢查規范運營、車輛停放秩序等。

    第十九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優化完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監管平臺功能,實現車輛投放、使用、停放、更新、退出等信息的實時查詢和動態監管,并根據管理實際需求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運營者開放。

    市、縣(區)交通運輸、城市管理、公安機關等部門根據監管需要依法調取、查閱管轄范圍內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營者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

    第二十條 鼓勵運營者成立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自治,規范企業經營行為。

    鼓勵有關行業協會制定、推廣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營服務團體標準、行業自律公約等,強化行業服務功能,提升自律管理水平。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社會監督、秩序維護、志愿活動等方式,參與互聯網租賃自行車規范治理。

    第二十一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會同市交通運輸、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建立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服務質量考核制度,定期組織對運營者守法經營、安全管理、運營維護、技術規范、公眾滿意度等情況進行考核。

    服務質量考核可以委托第三方實施,考核結果作為投放車輛動態調整的重要依據,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涉及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的違法行為,可以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投訴、舉報。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受理并處理涉及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的投訴、舉報,并及時向投訴、舉報人反饋處理結果。

    第二十三條 檢查中發現運營者存在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行為的,由市、縣(區)交通運輸、城市管理、公安機關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處理,區分不同情形可采取批評教育、責令改正、行政約談、行政處罰等措施。

    對亂停亂放問題嚴重、線下運營服務不力、經提醒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運營者,市、縣(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公開通報相關問題,限制其車輛投放。

    第二十四條 市、縣(區)城市管理部門發現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無序停放、堆積停放妨礙其他車輛、行人正常通行,或者在禁停區停放影響城市市容環境的,應當通知運營者在規定的期限內清理完畢。運營者未能及時清理、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規定的代履行情形的,城市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實施代履行,并立即通知運營者在規定的期限內到指定場所取回。

    第二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蘭州新區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的投放、運營、使用及其監督管理活動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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