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經濟特區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辦法
汕頭經濟特區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辦法
廣東省汕頭市人民政府
汕頭經濟特區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辦法
汕頭經濟特區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辦法
(2014年10月15日汕頭市人民政府令第159號發布
2016年12月3日汕頭市人民政府令第172號修正
2026年3月22日汕頭市人民政府令第219號修訂)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推動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改善市民居住條件,適應社會經濟發展和人口老齡化的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無障礙環境建設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汕頭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特區范圍內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既有住宅,是指依法建設并投入使用且未設電梯的住宅。
別墅和單一產權的住宅、已列入房屋征收計劃的住宅增設電梯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遵循業主自愿、政府引導、社區協助、充分協商、實用安全等原則。
支持在建筑結構和環境條件合適的情況下增設電梯。
第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工作的組織領導,協調解決增設電梯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政策宣傳、公示公告、民意協調、指導監督等工作。
居民委員會應當發揮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作用,協助和配合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有關部門做好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區(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自然資源、市場監管、城市管理、財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有關工作。
第六條 既有住宅的業主應當弘揚與鄰為善、守望相助等傳統美德,加強溝通協商,依法支持和配合既有住宅增設電梯。
第七條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以梯或者棟(以下統稱單元)為基本單位,由本單元住宅同意增設電梯的業主作為實施主體,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增設電梯審查申請手續,并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由建設單位承擔的義務。
實施主體可以委托業主委員會、既有住宅原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人、電梯制造安裝單位、業主代表等單位或者個人辦理增設電梯審查申請手續。委托應當采取書面形式。
第八條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位于既有住宅建設用地紅線范圍內(歷史部分未明確產權用地紅線范圍的除外),不得侵占現有城市道路空間,不得影響城市規劃實施;
(二)符合建筑設計、結構安全、消防安全和特種設備等相關標準以及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規劃技術規范,盡可能縮小電梯井、連廊突出建筑最外側墻面的尺寸,減少對綠地、周邊相鄰建筑、道路通行的不利影響;屬于規劃技術規范所列嚴重遮擋情形的,應當征得被嚴重遮擋業主的同意;
(三)實施主體就各方職責、項目預算費用及籌集方案、管理維修保養單位及費用分攤方案等增設電梯相關事項達成書面協議,涉及代理人、對權益受損業主補償的,一并予以明確;
(四)需征求本單元全體業主意見,經本單元住宅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增設電梯擬占用業主專有部分的,應當一并征得該專有部分業主的同意。
業主表決情況應當形成表決紀錄,如實記錄表決過程、表決結果、各方意見等內容。
第九條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所需資金可以從下列渠道籌集:
(一)由實施主體按照誰受益誰出資以及所在樓層受益大小等因素,協商確定分攤比例,共同出資;
(二)按照規定申請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
(三)其他合法資金來源。
市、區(縣)人民政府可以安排財政資金,用于既有住宅增設電梯項目建設、管線遷移等事項的補貼。
增設電梯所籌集的資金及使用情況應當在本單元顯著位置公布,接受監督。
第十條 實施主體應當依法委托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設計方案。
第十一條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書面協議和設計方案,由實施主體報送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公示。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在擬增設電梯的單元樓道口、小區主要出入口或者公示欄等顯著位置公示,并可以同時通過政務新媒體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十五日。
設計方案在公示期間或者公示期滿后有修改的,應當按照前款的規定重新公示。
第十二條 公示期內,本單元業主或者因增設電梯受到直接影響的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實名提出書面異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異議調解處理。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公示及異議調解處理情況向實施主體出具書面說明。
第十三條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設計方案經業主充分協商、公示后,實施主體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施工圖設計,并確保施工圖設計符合設計方案的要求。
增設電梯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依法經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未經審查或者審查未通過的,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四條 特區實行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聯合審查制度。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由實施主體向區(縣)政務服務中心提交申請,并按要求提供相關申請材料。
政務服務中心收到申請后,將申請材料發送區(縣)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市場監管、城市管理等部門進行聯合審查。符合本辦法規定增設電梯要求的,在十個工作日內以區(縣)有關部門名義聯合出具審查意見;聯合審查未通過的,書面告知理由。
聯合審查通過后,增設電梯的施工圖涉及外觀、尺寸、位置等變更的,實施主體應當重新履行報批程序。
第十五條 增設電梯涉及管線和其他配套設施項目遷移改造的,實施主體可以依據聯合審查意見向有關單位提出遷移遷改申請。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電梯安裝前,將擬進行的電梯安裝情況書面告知區(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同時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申報監督檢驗。
第十七條 增設電梯工程竣工后,實施主體應當依法組織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并可以邀請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聯合審查的部門參加。增設電梯經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有關規定需要辦理竣工驗收備案的,實施主體應當到區(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辦理竣工驗收備案。
第十八條 電梯投入使用前,應當明確電梯使用管理者,履行電梯使用安全管理職責。未明確使用管理人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
電梯使用管理者應當在電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內,向區(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登記標志應當置于電梯的顯著位置。
第十九條 因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產生的爭議,可以通過當事人自行協商,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調解等方式解決。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鼓勵探索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律師等多方參與的糾紛多元化解機制。
第二十條 區(縣)人民政府可以結合實際,探索部門聯合審查前現場勘察初審、成片連片增設電梯以及統一維護保養等增設電梯模式。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制定相關文件,向社會公開,并與本辦法同步實施:
(一)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組織制定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協議、業主參與或不參與表決紀錄、公示情況說明等示范文本;
(二)市自然資源部門組織制定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規劃技術規范,明確增設電梯的規劃技術要求,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實施。
市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定期公布我市電梯制造安裝維修等單位名錄。實施主體可以選擇名錄內單位,或者其他符合資質的單位負責增設電梯安裝、維修保養等工作。
區(縣)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結合實際,根據本辦法制定相關具體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