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瑪依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克拉瑪依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克拉瑪依市人民政府
克拉瑪依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克拉瑪依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2025年3月25日克拉瑪依市人民政府令第6號公布 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城鎮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及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應當遵循政府推動、市場運作、全民參與、屬地管理、簡便易行的原則,提高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治理水平。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協調機制,確定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管理目標,所需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是全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監督管理制度,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自然資源部門負責落實區域性垃圾分類設施建設用地保障。
教育部門負責將生活垃圾分類相關知識納入學校生態文明教學內容,提升學生生活垃圾分類意識,培養生活垃圾分類習慣。
商務部門負責指導大型商場、超市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負責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再生資源回收的行業發展,完善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
文體旅游部門負責指導、督促全市星級酒店、文體場館、景區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定期檢查景區、酒店等公共場所的一次性用品使用情況。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做好對醫院、醫療機構、衛生服務中心等衛生系統場所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監督指導。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指導藥店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督促餐飲單位對餐廚剩余物進行分類、投放和及時清理。
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負責推進、指導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等公共機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監督指導有害垃圾的收集、運輸、處理和生活垃圾污染環境防治等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民政、農業農村、郵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各社會團體、行業協會、商會應當制定行業自律規范,督促、指導會員單位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等工作。
第六條 區人民政府承擔本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主體責任,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生活垃圾分類日常工作,統籌協調屬地生活垃圾分類的實施,對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的監督管理和日常宣傳工作。
鼓勵居(村)民委員會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納入居民公約、村規民約以及物業服務合同,配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動員、督促居(村)民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活動。
第七條 鼓勵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設施建設和運營,支持生活垃圾分類科技創新,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處理、資源化利用等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裝備的引進、研發與應用。
第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意識。
各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依托生活垃圾分類處理設施、場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示范教育基地等,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教育、培訓活動。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的公益宣傳和輿論引導,加強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行為的輿論監督,營造全社會共同參與垃圾分類的良好氛圍。
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工作人員,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中,應當發揮示范作用。
鼓勵戶外廣告牌、電子廣告屏、候車亭、公共汽車以及建設工地圍擋的管理單位刊播、展示生活垃圾分類和源頭減量公益廣告。
鼓勵社會組織和志愿者參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宣傳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引導、示范生活垃圾分類投放。
第九條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履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義務,按照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具體收費標準由市發展和改革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新建居住小區宜采用隱蔽空間配建生活垃圾分類設施。老舊小區等已有生活垃圾收集設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類標準的,應當予以改造。
第二章 源頭減量
第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保護環境、節約資源的要求倡導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建立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城市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工作機制。
各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激勵機制,鼓勵通過積分兌換等方式,調動居民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積極性,促進生活垃圾源頭減量。
第十二條 政府采購應當優先采購可循環利用的產品,逐步降低一次性用品的比例。
黨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應當使用有利于保護環境和可循環利用的產品、設備和設施,推廣無紙化綠色辦公,減少使用一次性辦公用品。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強制性標準,減少包裝材料的過度使用和包裝廢棄物的產生。
電子商務、寄遞、外賣等企業應當實行包裝物的減量化和再利用,鼓勵使用可重復利用、可降解的環保包裝。
第十四條 餐飲經營者和黨政機關、學校、企業事業單位的集體食堂應當在餐飲服務場所醒目位置設置節約用餐標識,引導消費者理性消費、適度點餐、余餐打包。
鼓勵旅游、娛樂、賓館等經營服務單位采取環保提示、價格優惠等方式引導消費者減少垃圾的產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推行不主動提供一次性用品。倡導餐飲經營者不主動提供一次性用品。
在商場、超市、藥店、書店等場所,推廣使用環保布袋、紙袋和可降解購物袋。在果蔬生產基地、超市、農貿市場等積極推行凈菜上市,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
鼓勵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創新回收模式,建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信息化平臺,在住宅小區、商場、超市等場所設置回收站,采用回收包裝物、以舊換新、設置智能回收機等方式進行再生資源回收利用。
第三章 分類投放
第十五條 生活垃圾分為可回收物、廚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具體按照以下標準分類:
(一)可回收物,指適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紙類、塑料、金屬、玻璃、織物等;
(二)廚余垃圾,指易腐爛的、含有機質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廚余垃圾、相關企業和公共機構在食品加工、飲食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餐廚垃圾,農貿市場等產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肉類、水產品等其他廚余垃圾;
(三)有害垃圾,是指《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家庭源危險廢物,包括熒光燈管、過期藥品、油漆及容器、廢棄的紐扣電池、充電電池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廚余垃圾、有害垃圾外的生活垃圾。
第十六條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按照下列規定設置:
(一)居住區域應當合理設置可回收物、廚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類容器,推行“撤桶并點、定點投放”工作,逐步取消樓前垃圾桶、小推車等臨時投放點;
(二)黨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辦公區域應當設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三類容器;
(三)餐飲服務場所、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冷鏈倉儲物流企業等應當設置可回收物、廚余垃圾、其他垃圾三類容器;
(四)公共場所應當設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兩類容器。
以上各區域的管理責任人應當根據生活垃圾產生量,合理配置各類垃圾收集容器數量。收集容器顏色、圖文標識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標準執行。
第十七條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以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義務: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相應的收集容器、預約上門回收或交售至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
廚余垃圾不應混入廢餐具、塑料、廢紙巾等不利于后期處理的雜物。
(二)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在指定的地點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至相應的收集容器,不得將生活垃圾混投混放,不得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
第十八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實行管理責任人制度。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居住區域,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實行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實行業主自行管理的,執行機構管理人為管理責任人;
(二)辦公區域,黨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為管理責任人;
(三)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商場、超市、廣場、機場、車站、道路以及旅游景區、公園、住宿、餐飲、公共文化、娛樂等公共場所,經營者、管理者或者其委托的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不能確定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并在責任區域公示。
第十九條 管理責任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日常管理制度,在顯著位置設置公示欄、分類指引,明確投放時間、收運時間和責任人信息等內容;
(二)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普及分類投放知識;
(三)按照規定設置、清潔和維護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保持容器完好、整潔,出現破舊、污損或者數量不足的,及時維修、更換、清洗或者補設;
(四)對不符合分類投放要求的行為進行指導、勸阻,及時制止混合已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行為;
(五)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規定的單位收集、運輸、處理。
第四章 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理
第二十條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用于收集、運輸生活垃圾的設施設備應當配備分類標識,做到密閉、完好和整潔;
(二)按照規定分類收集、運輸生活垃圾,不得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
(三)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干凈整潔;
(四)在運輸過程中不得隨意傾倒、丟棄、遺撒、堆放生活垃圾;
(五)建立管理臺賬,定期向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送相關信息;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從事生活垃圾分類處理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接收和分類處理生活垃圾;
(二)建立生活垃圾分類處理管理臺賬,按照規定記錄、報送處理生活垃圾的來源、類別、數量等信息;
(三)對生活垃圾分類處理設施設備及其輔助設施設備進行定期保養和維護,確保設施設備安全運行;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生活垃圾按照下列規定分類處理:
(一)可回收物采用資源化回收、利用方式處理;
(二)廚余垃圾采用產沼、堆肥等資源化利用或者其他無害化方式處理;
(三)有害垃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
(四)其他垃圾采用焚燒發電等資源化利用或其他無害化方式處理。
第五章 社會監督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
市、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途徑,及時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舉報人。
對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關部門、單位及其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