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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茂名市村莊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1. 【頒布時間】2025-3-25
    2. 【標題】茂名市村莊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廣東省茂名市人大常委會
    6. 【法規來源】http://rd.maoming.gov.cn/index.php?c=show&id=11060

    7. 【法規全文】

     

    茂名市村莊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茂名市村莊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廣東省茂名市人大常委會


    茂名市村莊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茂名市村莊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2020年10月27日茂名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 2020年11月27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準 根據2024年12月20日茂名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并經2025年3月25日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準的《茂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茂名市村莊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村莊規劃

    第三章 村莊建設管理

    第四章 宅基地和住宅建設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村莊規劃建設管理,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建設美麗鄉村,促進鄉村振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劃定的城鎮開發邊界外的村莊的規劃和建設管理活動。

    法律、法規對村莊規劃和建設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村莊規劃建設管理,應當按照鄉村振興戰略的部署,堅持規劃先行、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集約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統籌協調村莊規劃建設管理工作,對下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村莊規劃建設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市人民政府負責管轄范圍內村莊規劃建設管理工作,將村莊規劃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預算,制定村莊規劃導則、村莊設計導則、建筑風貌管控和建設指引,積極搭建村莊規劃建設公共服務平臺和產學研合作平臺,引導和支持城鄉規劃師、建筑師、工程師志愿者等下鄉服務,提高村莊規劃建設水平。

    茂南區、電白區人民政府,經濟功能區管理委員會按照職責負責管轄范圍內的村莊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第五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村莊規劃、農用地轉用、不動產登記等管理工作。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內村莊房屋的設計、建設安全工作,負責鄉村建設工匠管理等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生態環境、水務、市場監督管理、林業、文化廣電旅游體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村莊規劃和建設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村莊規劃建設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村莊規劃的組織編制、實施、修改和管理;

    (二)村莊建設巡查等日常監督管理;

    (三)村莊資源和環境保護、民俗文化保護、公共服務設施和基礎設施保護;

    (四)建立村莊規劃、村莊建設檔案;

    (五)開展法律、法規規定的村莊規劃建設管理的其他工作。

    鎮人民政府可以通過招聘工程技術人員、協管員或者購買公共服務等方式,做好村莊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有宅基地管理任務的街道辦事處,參照鎮人民政府職責執行。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省人民政府的決定,在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的領域,將本條例規定的由縣級行政執法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以及與之相關的行政檢查權、行政強制措施權,確定由符合條件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使。

    第八條 村民委員會協助做好村莊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組織和引導村民就村莊整體格局、建筑風貌、建筑層數層高、鄰里影響等村莊規劃建設的具體事務制定村規民約。

    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鎮人民政府和相關主管部門開展村莊建設巡查。

    鼓勵建立村級規劃建設管理員制度,負責法律法規政策宣傳和農村住房設計通用圖集推廣應用,協同村民委員會做好相關工作。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以及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應當運用多種方式入村宣傳村莊規劃建設政策法規,加強村莊規劃建設管理的教育引導。

    第二章 村莊規劃

    第十條 村莊規劃是法定規劃,是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中鄉村地區的詳細規劃,是開展村域國土空間開發保護活動、實施國土空間用途管制、核發鄉村建設項目規劃許可、進行各項建設等的法定依據。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上層級國土空間規劃,綜合考慮村莊建設用地實際,合理確定村莊建設用地規模,保障村莊基礎設施、公共設施的建設和產業發展需要。

    第十二條 編制村莊規劃,應當以國土空間規劃為依據,從村莊實際出發,與水利、林業等專項規劃相銜接,統籌村莊發展目標、生態保護修復、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歷史文化傳承與保護、基礎設施和基本公共服務設施布局、產業發展空間、農房布局、村莊安全和防災減災,明確規劃近期實施項目。

    第十三條 村莊規劃應當包括:

    (一)村莊發展目標;

    (二)建設空間、生態空間、農業空間及其控制線;

    (三)建設用地范圍,包括產業、居民點、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村莊發展備用地的布局及其用地規模;

    (四)住宅建設的高程、高度、風貌以及鄰里通風、采光和通行等規劃管控要求;

    (五)公共交通、供水、排水、電力、電信、供氣、公共停車、環境衛生、污水處理、畜禽養殖、教育、旅游、文體活動、衛生健康、養老等農村生產生活、公共服務和基礎設施的建設要求;

    (六)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防災減災等具體安排;

    (七)近期建設計劃;

    (八)其他應當納入規劃的內容。

    第十四條 村莊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的程序討論同意后,報請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

    村莊規劃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具體編制工作。

    第十五條 村莊規劃編制過程中應當采取座談會、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征求專家和村民的意見,并依法將村莊規劃草案予以公告。公告的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

    鎮人民政府應當充分考慮專家和村民意見,并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采納情況及理由。

    第十六條 鎮人民政府應當于村莊規劃被批準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其在村莊公共場所公告,并在政府網站長期公布。

    村莊規劃的成果文件應當在村莊公共場所公布,由村民委員會保存并供村民查閱咨詢。

    第十七條 經批準的村莊規劃,應當嚴格執行。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確需修改的,由鎮人民政府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獲得批準后,依照原規劃編制和審批的程序執行。

    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法定到會人員的過半數同意修改村莊規劃的,村民委員會應當向鎮人民政府提出,由鎮人民政府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鎮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地域特色,以若干行政村為單元開展連片規劃編制工作。

    第十九條 對具備集體搬遷條件、實行易地搬遷的村莊,鎮人民政府應當尊重村民意愿并經村民會議同意,統一規劃并開展新村莊建設。

    第二十條 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村莊規劃建設管理協調機制,定期召開有關機構負責人、專家、公眾參加的協調會議,統籌協調村莊規劃編制和調整、村莊規劃實施、農房管控以及村莊風貌提升等事項,研究宜居宜業和美鄉村建設工作。

    第二十一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村莊規劃編制、審批、實施、修改的監督檢查。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上一年度村莊規劃的實施情況,并接受監督。

    鎮人民政府應當向鎮人民代表大會報告村莊規劃的實施情況,并接受監督。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村莊規劃督察員制度,對村莊規劃的編制、審批、實施和修改情況進行督察。

    第三章 村莊建設管理

    第二十三條 村莊建設應當符合村莊規劃,合理安排各項建設用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禁止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域建設,嚴格控制削坡建房。

    鎮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村莊建設現狀,制定村莊建設年度實施方案,發揮村民自治組織的作用,引導村民有計劃、分步驟地組織實施村莊規劃。

    第二十四條 各地應當加強對村莊建設的規劃管理,結合當地實際,分類提升村莊風貌。

    鼓勵有條件的村莊對建筑風貌和外立面的建筑風格實施統一改造。

    第二十五條 對能夠反映歷史風貌和地方特色、具有一定保護價值的建筑物,應當加強保護和合理利用。周邊新建建筑應當與原有建筑風格相協調。

    第二十六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免費向鎮人民政府提供具有地方特色和鄉村特色的農房設計通用圖集、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供村民參考使用。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鄉村建設工匠的管理,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加強鄉村建設工匠的職業技能培訓,提高鄉村建設工匠技術水平。

    鼓勵和引導鄉村建設工匠設立建筑工程企業,進行企業化經營管理。

    第二十七條 因建設項目施工、地質勘查等需要,臨時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在村莊內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的,應當依法報請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與土地所屬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合同應當載明臨時用地的地點、四至范圍、面積與土地現狀地類,土地用途和使用期限,土地復墾整治的措施,土地補償費、青苗和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標準、金額、支付方式與期限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臨時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

    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建設周期較長的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礎設施使用的臨時用地,期限不超過四年,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臨時使用土地期限屆滿,臨時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自行拆除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并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土地復墾。

    第二十八條 在村莊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使用集體所有土地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鎮人民政府報市、縣級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確需占用農用地進行村莊建設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后,申請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依法應當申請取得用地審批手續和施工許可手續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后一年內辦理。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確需變更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第三十條 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驗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進行驗線。未經驗線,建設工程不得開工。

    鄉村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就建設工程是否符合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的內容,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核實。

    第三十一條 鎮人民政府應當收集村莊建設信息,根據村莊實際實行分類管理,預防和減少村莊規劃建設違法行為,村民委員會予以協助。

    第三十二條 區(縣級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規劃建設農村生活垃圾、污水和無害化衛生廁所,推廣生活污水處理技術和廁所無害化改造技術,實現垃圾減量化、無害化處理和污水、糞污資源化利用。

    第三十三條 村莊建設禁止下列行為:

    (一)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擅自建設房屋或者其他建(構)筑物;

    (二)擅自改變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許可的用地面積、位置、規模等進行建設;

    (三)違法占用土地進行建設;

    (四)應當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工程,在未取得施工許可前擅自開工建設;

    (五)其他法律法規禁止的行為。

    第四章 宅基地和住宅建設管理

    第三十四條 村莊住宅建設嚴格實行“一戶一宅、建新拆舊、帶圖審批、現場辦公、管好工匠、管住材料”管理要求,提升鄉村建設風貌。

    第三十五條 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相對集中統建、多戶聯建等措施,推廣農民公寓式住宅,保障農村村民戶有所居。

    第三十六條 每戶宅基地的面積執行省規定的標準。

    宅基地所屬區域的地形類型,由區(縣級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結合國土調查情況具體確定。

    第三十七條 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使用宅基地:

    (一)已依法登記結婚或者本戶中有兩名以上已達法定婚齡的未婚子女需要分戶,原有宅基地不能安置的;

    (二)因自然災害、村莊公益事業建設等原因導致宅基地不能使用,需要另行安置的;

    (三)因實施村莊規劃或者舊村改造,需要調整搬遷的;

    (四)現有宅基地面積低于省規定標準,居住確有困難,需要新建住房或者擴大宅基地面積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 村民申請新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

    (一)不符合村莊規劃的;

    (二)原有宅基地上住房已出賣、出租或者贈與他人的;

    (三)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已選擇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安置方式的;

    (四)原有宅基地使用面積低于省規定標準,居住確有困難,另行申請宅基地,但拒絕退出原有宅基地的;

    (五)已擁有一處宅基地且面積不低于省規定標準的;

    (六)所申請的地塊存在權屬爭議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 村民申請建設住宅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村民以戶為單位向所在組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宅基地和建房書面申請。所在組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到申請后,提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會議討論,經討論同意后將具體情況在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五個工作日。

    (二)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將申請材料提交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審查。

    (三)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審查同意后,向鎮人民政府提交申請。

    (四)鎮人民政府接受申請后,應當及時組織審查和現場選址勘查,符合批準條件的,在接受申請后二十個工作日內依法核發農村宅基地批準書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并予以公布;對不符合規定的,作出不予批準決定,并書面說明理由。申請人對不予批準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沒有組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可以向所在的村民小組提出申請;沒有分設村民小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請等事項已由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辦理的,村民直接向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經村民代表會議通過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公示后,由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簽署意見,報鎮人民政府審批。

    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建房申請人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且宅基地權屬清晰,所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不按規定出具審核意見和報送申請材料的,由鎮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第四十條 鎮人民政府應當公開宅基地和建房審批權限和辦理流程,實行宅基地用地和建房審批手續集中辦理。

    涉及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辦理的事項,相關部門應當限時辦結。

    第四十一條 經過批準易地新建住宅的,村民應當在建成新住宅后六個月內拆除原有建筑物并退出原宅基地。

    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鎮人民政府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等應當將退出的宅基地優先用于保障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宅基地需求。

    第四十二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推進村莊閑置宅基地的整治,引導村民適度集中建房。

    各地應當積極探索通過有償使用等方式,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

    第四十三條 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安排建設用地指標,合理保障本行政區域農村村民宅基地需求。

    區(縣級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開展年度農村住宅建設用地需求情況統計調查并逐級上報。調查結果作為安排農村住宅建設用地計劃指標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四條 村民建設住宅,應當嚴格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許可的宅基地面積、規劃層數、高度等進行施工。

    村民住宅建筑外觀、建筑風格應當符合村莊規劃要求,與村莊風貌相協調。

    第四十五條 村民建設住宅,應當選用符合國家規定標準和質量要求的建筑材料。

    鼓勵村民建設住宅時結合當地特點,采用優秀建筑工藝,使用綠色節能新技術、新材料、新結構。

    承建方不得偷工減料,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

    第四十六條 村民建設住宅的,鎮人民政府應當引導村民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承接工程或者委托鄉村建設工匠施工,并簽訂施工合同,明確質量安全責任、質量保證期限和雙方權利義務。

    建設二層及以上住房的,應當由取得相應的設計資質證書的單位進行設計,或者選用通用設計、標準設計。建筑施工時應當架設腳手架并掛設安全網。

    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村民建房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制定安全管理措施,確保村民自建房施工安全、質量合格。發現未制定安全管理措施或者安全措施落實不到位的,鎮人民政府要做好記錄并書面移交區(縣級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

    第四十七條 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法規,結合本地村莊規劃和實際情況,可以對村民住宅建筑面積、層數、層高和建筑退線等作出限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八條 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村民建設住宅開工前組織進行地類檢測、定界和驗線,在竣工后進行規劃核實,并加強建造過程中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九條 有關村民住宅建設管理的具體事項,本章沒有特別規定的,適用第三章有關村莊建設管理的一般規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鎮人民政府或者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縣級市)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應當編制村莊規劃而未編制的;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編制、審批、修改村莊規劃的;

    (三)村莊規劃批準后未依法公布或者組織實施的;

    (四)超越職權或者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批準用地申請的;

    (五)對符合法定申請條件,未在法定期限內核發農村宅基地批準書、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

    (六)發現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在村莊規劃區內進行建設,以及未依法取得用地審批或者未按照用地審批的規定進行建設的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依法處理的;

    (七)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一年內未完成土地復墾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定處理。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建設工程未經驗線,或者驗線不合格擅自開工的,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建設單位處一萬元罰款,對個人處二千元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由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拆除。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違法占用土地進行建設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處理。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前擅自開工建設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規定處理。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建筑施工方不按規定架設腳手架和掛設安全網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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