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新業態經營場所消防安全管理條例
茂名市新業態經營場所消防安全管理條例
廣東省茂名市人大常委會
茂名市新業態經營場所消防安全管理條例
茂名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0號)
《茂名市新業態經營場所消防安全管理條例》已經2025年6月18日茂名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通過,并經2025年7月29日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25年11月9日起施行。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8月8日
茂名市新業態經營場所消防安全管理條例
(2025年6月18日茂名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通過 2025年7月29日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減少新業態經營場所火災危害,保護人民群眾的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具有產業形態混合、功能融合等特點的新業態經營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及其監督活動。
本條例所稱新業態經營場所包括:
(一)劇本娛樂經營場所、點播影院等商業娛樂經營場所;
(二)產后康養服務機構、醫養結合服務機構等服務經營場所;
(三)校外托管機構、校外培訓機構等教育服務經營場所;
(四)民宿、露營基地等住宿餐飲服務經營場所;
(五)無人棋牌室等自助共享服務經營場所;
(六)其他符合國家、省和本市有關規定的新業態經營場所。
第三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負責統籌協調新業態經營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及時研究解決本行政區域內新業態經營場所的重大問題。
經濟功能區管理委員會按照職責做好本經濟功能區內新業態經營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法律法規以及國家、省和本市有關規定明確的消防安全工作職責,組織處理轄區內新業態經營場所消防安全管理事務,加強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和消防安全檢查,協助滅火救援、火災事故調查和善后處理相關工作,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條 應急管理部門對新業態經營場所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消防救援機構對新業態經營場所消防安全工作具體實施監督管理,負責新業態經營場所消防救援、組織指導火災預防、消防監督執法和火災事故調查處理有關工作。
公安機關協助維護新業態經營場所消防救援現場秩序和保護火災事故現場,依法查處職權范圍內的消防違法行為。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實施新業態經營場所的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
發展和改革、教育、科技、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文化廣電旅游體育、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新業態經營場所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條 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本行業、本系統新業態經營場所的消防安全工作。
(一)劇本娛樂經營場所、民宿、露營基地等由文化廣電旅游體育主管部門負責;
(二)點播影院等由電影主管部門負責;
(三)產后康養服務機構、醫養結合服務機構等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
(四)校外托管機構、校外培訓機構等由教育主管部門負責;
(五)無人棋牌室等由公安部門負責。
新增的新業態經營場所所屬行業不明確的,由市、區(縣級市)消防救援機構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業務業態相近的原則確定行業主管部門。
第六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結合新業態經營場所特點,利用消防科普基地、消防體驗館和消防主題公園等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加大典型火災案例警示教育,增強新業態經營場所經營者和社會公眾的消防安全意識。
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新聞媒體應當有針對性地開展新業態經營場所消防安全公益宣傳。
第七條 新業態經營場所實行名錄管理。
市、區(縣級市)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制定新業態經營場所名錄并定期更新,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后向社會公布。
新業態經營場所名錄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前,應當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個工作日。公示期內有異議的,應當組織復核。
在名錄存續期間,新業態經營場所經營者辦理注銷登記,或者變更經營范圍后不屬于本條例規定的新業態經營場所的,應當在確定新的名錄時予以調整。
第八條 對列入名錄的新業態經營場所,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消防救援機構根據行業管理的特點制定管理規范,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鼓勵新業態行業組織、新業態經營場所經營者制定和實施高于推薦性標準相關技術要求的團體標準、企業標準。
第九條 室內新業態經營場所應當設置在合法建筑內,建筑總平面布局、平面布置滿足建筑防火間距和滅火救援要求,室內裝修材料、室內隔斷等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加強對新業態經營場所設置的消防安全技術服務指導。
第十條 新業態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責任: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二)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測、維修和保養,確保完好有效;
(三)對按規定配置的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存檔備查;
(四)組織防火檢查,落實火災隱患整改;
(五)針對經營場所特點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組織消防演練;
(六)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消防安全注意事項、火災逃生和應急疏散路線,并保障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車通道暢通;
(七)按照消防技術標準設置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一條 劇本娛樂經營場所的經營者除履行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責任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責任:
(一)在營業期間安排員工值班,設置游玩場景全覆蓋的二十四小時可視監控系統,監控值班區不得設置在游玩場景區域;
(二)每局劇本娛樂活動開始前告知參與者消防安全風險、注意事項和緊急情況下的安全疏散路線;
(三)每局劇本娛樂活動結束后進行一次防火巡查,營業結束后對重點部位進行全面檢查并切斷非必要電源;
(四)國家、省和本市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責任。
密室逃脫類劇本娛樂經營場所經營者應當在監控值班區設置一鍵開鎖裝置,確保發生火災時場所內所有密碼鎖、電子鎖、門禁系統一鍵全開;為參與者配備具有蜂鳴警報發聲功能的定位器和對講機,確保在發生火災事故時快速定位搜救被困人員并及時安全疏散。
第十二條 點播影院的經營者除履行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責任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責任:
(一)在營業期間安排員工值班,在火災發生時立即組織人員疏散;
(二)在影廳設置聲光報警裝置,在觀影開始前播放火災風險防范、安全疏散等提示;
(三)在觀影結束后對影廳進行防火檢查,并建立檢查臺賬;
(四)國家、省和本市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三條 產后康養服務機構、醫養結合服務機構的經營者除履行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責任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責任:
(一)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加強夜間巡查;
(二)每月至少開展一次防火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
(三)在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中明確火災發生時保護產婦、嬰幼兒、老人、患者等人員的責任人及相應措施,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消防演練;
(四)對員工進行上崗前消防安全培訓,每半年至少開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演練;
(五)國家、省和本市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四條 校外托管機構、校外培訓機構的經營者除履行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責任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責任:
(一)托管機構的托管人數應當與場所的疏散能力相適應;
(二)對員工進行上崗前消防安全培訓,每季度對全體員工至少開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訓;
(三)對學生入托或者開班前至少開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四)每季度至少開展一次消防演練;
(五)國家、省和本市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五條 民宿經營者除履行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責任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責任:
(一)在客房內按照住宿人數配備手電筒、過濾式防毒面罩等器材及使用說明;
(二)按照有關國家標準的規定,在使用燃氣的廚房安裝可燃氣體探測器;
(三)按照樓層、區域確定疏散引導員,負責在火災發生時組織、引導在場人員安全疏散;
(四)國家、省和本市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六條 露營基地的經營者除履行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責任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責任:
(一)保障消防供水,消防設施、器材設置在顯著位置,其數量與露營基地的類型、規模相適應;
(二)加強對燃放煙花、篝火、燒烤、野炊等活動使用明火的管理,在使用明火的區域配備滅火器等消防設施;
(三)明確告知露營者用火、用電、用油、用氣安全要求;
(四)國家、省和本市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七條 無人棋牌室的經營者除履行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責任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責任:
(一)安裝全覆蓋的二十四小時視頻監控系統,監控錄像資料留存不少于三十日;
(二)設置獨立式火災探測器等應急報警裝置,按照規定應當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三)在顯著位置張貼消防責任人聯系方式;
(四)國家、省和本市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八條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加強對行業主管部門的消防安全業務指導和業務培訓,并對新業態經營場所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行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督促本行業、本系統新業態經營場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加強消防安全檢查。在消防安全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發現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移送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 消防救援機構、行業主管部門以及住房和城鄉建設、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等有關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新業態經營場所消防安全信息通報和執法協作機制,在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火災隱患排查、火災事故調查、舉報投訴等方面加強信息共享和聯合執法。
在火災多發季節和重大節日、重大活動前,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加強新業態經營場所火災風險研判,根據需要組織開展聯合執法、重點治理等工作。
第二十條 新業態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未履行本條例規定的消防安全責任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并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新業態經營場所使用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室內裝修材料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新業態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未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備消防設施、器材,未設置消防安全標志的,或者未保持消防設施、器材、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有效的,對單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處罰;對個體工商戶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的工作人員在新業態經營場所消防安全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四條 除法律、法規、規章明確禁止的情形外, 對新業態經營場所的經營者實行包容審慎監管, 在合理期限內優先采取教育提醒、勸導示范、行政指導等柔性執法方式。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劇本娛樂經營場所,是指根據既定的故事劇情,以邏輯推理或者情景活動為主,供消費者之間互動或者消費者與場所演職人員、工作人員互動的實景場地、機關密室。
(二)點播影院,是指在電影院和流動放映活動場所之外,為觀眾觀看自選影片提供放映服務經營活動的文化娛樂場所。
(三)產后康養服務機構,是指為產褥期產婦提供產后康養及為新生兒提供食宿等生活照料服務的機構。
(四)醫養結合服務機構,是指兼具醫療衛生資質和養老服務能力的醫療機構。
(五)校外托管機構,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和其他社會力量,在學校以外的合法安全場所舉辦,受中小學生監護人的委托,在非教學時間專門為中小學生提供就餐、午休、接送等托管服務的社會服務機構。
(六)校外培訓機構,是指設置在中小學校以外,面向中小學生以及三至六歲學齡前兒童舉辦的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
(七)民宿,是指城鎮和鄉村居民利用自己擁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住宅或者其他條件開辦的,為旅游者提供體驗當地自然景觀、特色文化與生產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設施。
(八)露營基地,是指為公眾使用自備或者租賃設備在野外臨時住宿和進行休閑、運動、娛樂等活動提供服務,具有明確范圍和相關設施的場所。
(九)無人棋牌室,是指利用互聯網與物聯網技術,通過智能電控系統和門禁設備,向公眾提供棋牌娛樂活動服務的無人值守的經營場所。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5年11月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