庫車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
庫車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庫車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
庫車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
(2025年11月26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推動庫車經濟技術開發區高質量發展、高水平開放,發揮引領示范和帶動作用,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經國務院批準的庫車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經開區)的規劃建設、產業發展、服務保障以及相關監督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經開區工作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主線,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錨定“五大戰略定位”,堅持規劃引領、產業集聚、資源集約、綠色低碳、改革創新、科技支撐的原則。
第四條 經開區應當立足資源稟賦和區位優勢,建設帶動地區經濟發展和實施區域發展戰略的重要載體,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和培育吸引外資新優勢的排頭兵,打造科技創新驅動和綠色集約發展的示范區。
第五條 經開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作為阿克蘇地區行政公署的派出機構,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制定和實施經開區各項管理制度;
(二)組織編制經開區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及各類專項規劃,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三)統籌產業布局,按照有關規定審批或者審核經開區內的投資建設項目;
(四)負責經開區財政、國有資產管理、招商引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科技創新、自然資源、安全生產、生態環境保護等工作;
(五)引導、保障經開區內的企業依法自主經營,為企業和相關機構提供指導、咨詢等服務,協調解決企業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六)經依法授權或者委托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經開區應當堅持發展經濟的職能定位,社會事務管理職能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承擔。
第七條 經開區應當積極創新規劃、管理、建設、運營機制,有序推進政企分離、管運分開,探索有利于經開區發展的運營新模式。
第八條 經開區應當優化產業布局,重點發展能源化工主導產業,加快優勢產業延鏈、補鏈、強鏈,改造提升傳統產業,培育壯大新興產業,布局建設未來產業,推進產業轉型升級、綠色低碳發展。
第九條 經開區應當構建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用融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加大對高新技術企業、專精特新企業等培育和支持力度,打造區域科技創新高地。
鼓勵企業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組建創新聯合體,建立研發機構,推進前沿技術攻關,在重大關鍵技術和產品上取得突破,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推廣與應用。
第十條 經開區應當加快數字園區建設,推進數字基礎設施改造升級,加強數字技術的融合應用,推動產業數字化轉型,深化數字技術賦能實體經濟,促進實體經濟和數字經濟深度融合。
支持培育壯大人工智能、大數據、云計算等數字產業,支持企業創建數字產業創新中心、智能工廠、制造業創新中心,打造智慧供應鏈。
第十一條 經開區應當實施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統籌推進降碳、減污、擴綠、增長,支持企業開展清潔生產改造和節能降碳改造,推廣應用先進適用低碳技術與設備,加快碳達峰試點園區建設,打造綠色園區。
第十二條 經開區應當建立安全風險防范機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原則,定期開展安全風險辨識與評估,對重點行業領域實施風險分級管控,加強對容易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風險的生產經營單位的重點監管,依法、及時、妥善處理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第十三條 經開區應當加強產業用地開發建設進度管理和項目過程監管,聚焦畝均投資、畝均增加值、畝均稅收等重點指標,建立健全產業用地全生命周期監管制度。
建立健全存量用地盤活機制,通過依法收回、協議置換、收購儲備等方式推動經開區閑置、低效用地再開發,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第十四條 經開區應當建立健全區域合作機制,加大與援疆省市對接力度,推動與中東部園區開展項目對接、跨區域共建,與共建“一帶一路”國家開展交流合作與跨境協作,引導企業積極融入以國內大循環為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
第十五條 經開區應當建立和完善投資主體多元化、融資渠道多樣化、資本管理市場化的投融資機制,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經開區建設。
支持金融機構在經開區設立分支機構,創新金融產品,采用多種投融資方式,為企業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務。
第十六條 經開區應當根據產業發展需要,完善高層次人才引進、培養、服務、激勵等相關政策,在住房安置、醫療保障、教育就業、社會保障、創業投資等方面提供便利化服務。
第十七條 經開區應當建立完善符合政策規定和發展實際的薪酬政策體系和考核激勵機制,創新選人用人機制,建立實施聘用制、雇員制等多種機制并行的人事管理制度,可以實行特職特聘、特崗特薪。
第十八條 經開區應當建立和完善綜合服務體系,優化政務服務流程,推行告知承諾、容缺辦理等審批服務模式,推動高效辦成一件事。
經開區應當完善要素保障機制,加大企業用電、用水、用氣、物流、勞動力、資本、技術、數據等要素的保障力度。
經開區應當堅持依法行政,深化“綜合查一次”改革,行政監督、執法應當避免或者減少對企業生產經營的影響,及時解決企業合理合法訴求,保障企業合法權益。
第十九條 經開區應當建立容錯機制,改革創新出現失誤或者偏差,但符合改革方向和決策程序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予以免責或者減輕責任。
第二十條 本條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